拙作《初稿》對茵加爾登觀點的辨識部分,是把《音樂作品及其存在方式》(以下簡稱《音》文)與茵加爾登的《文學藝術作品》(以下簡稱《認》文,該書被M.c.比爾茲利在《美學??從古希二者并非等同。
1.樂曲本身并不等于個別演奏者對于同一樂曲做出的不同演奏。
2.音樂作品不等于聽眾在欣賞音樂時的心理感受。這種感受也是我們不能直觀的超越之物。這種感受因人而異。如果作品就是聽眾的感受,同一首作品,聽眾有多少種不同的感受,就成了多少部不同的作品。
3.作品不是實在的客體,它是由意義單元構(gòu)成的。
4.作品也不是觀念的客體,如果它是觀念的客體,那就不能說明為什么它產(chǎn)生于特定的時間,并在其存在過程中發(fā)生變化。
5.作品本身不等于審美客體。作品本身還不是審美客體。作品包含著許多潛在因素和不定點和空白,為了使作品成為審美客體,有賴于讀者(聽眾)的主動閱讀??完成作品的具體化,即填充不定點和空白,并使?jié)撛谝蛩爻蔀閷嵲谝蛩亍2煌木唧w化不等于作品本身。
6.音樂作品的存在要依賴于作者與讀者的意向性活動,但作品并不等同于這些活動。把相互聯(lián)系的現(xiàn)象連接起來
根據(jù)直觀所獲得的被給予性,我們知道,作品起源于作者的創(chuàng)作意識活動,但其繼續(xù)存在卻依靠一種物質(zhì)基礎《認》文。
1.作品誕生于人的頭腦之中,首先存在于作者的頭腦之中。
2.作品的繼續(xù)存在依靠一種物質(zhì)基礎,對文學作品來說是印在紙上的字母,對音樂作品來說就是印在紙上的樂譜。作品的物質(zhì)基礎保證讀者和聽眾能夠重新建構(gòu)作者的意圖,譯解可以感知的符號并且獲得這些符號所確定的意義。于是,音樂作品成了放在總譜(樂譜)中的創(chuàng)作即存在于樂譜之中。
3.那些有時的確是通過音樂作品演奏而表現(xiàn)出來的作曲家或演奏家的感情或其他心理狀態(tài)屬于音樂作品的非聲音的成分和因素《音》文。忠實地重建作曲家的意圖的、有創(chuàng)造性的演奏,足以成為音樂作品的合法載體。音樂作品也存在于這種演奏之中。當然,這不是指任何一種演奏。
4.同樣的情況,也發(fā)生在作品與聽眾的關系之中,能夠重建作者意圖的創(chuàng)造性的欣賞,能夠使音樂作品進入聽眾意識之中,進入社會意識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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