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發(fā)生的不同文化關系交織在一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二種。
功用關系與審美關系的交織:施用者與音樂工具構成功用關系,而受用者則與音樂構成審美關系。自古就有寓教于樂”的說法和做法,便屬于這種情形。以音樂取悅權勢的做法亦可劃人此類。
功用關系與創(chuàng)生關系的交織:主使者與音樂構成功用關系,執(zhí)行者與音樂構成純潔的創(chuàng)作關系,受用者與音樂則可能構成各種不同的文化關系。作曲家的純粹藝術性創(chuàng)作及其結果被種種功利者利用,便屬于這種情形。有些作曲家雖受命創(chuàng)作,但他們利用音樂的非語義等特殊性從事純藝術創(chuàng)造,而只在標題上體現對功利指令的執(zhí)行,這種情形在文化專制時空里是很常見的。
關于功利場思維線索如下:
其一,當人出于音樂之外的功利目的與音樂發(fā)生關系時,人與音樂便構成功利場,人是功用(或功利)主體,音樂則是功用對象。
其二,功用對象即被利用者、被使役者,也即工具。音樂工具具有工具的共性,又有自身的特殊性。共性即非獨在性(依附于功利目的而存在,只被間接需要)和可替代性(相同功能的工具之間可相互替代)。特殊性即音樂工具區(qū)別于其他工具的存在樣式為使用所提供的種種獨特性。
其三,功用主體分為施用者與受用者,在方式上前者為主動,后者為被動,而在起因上,則二者都可能是主動的一方。功用主體還可能由主使者、執(zhí)行者和受用者三方組成,在此結構中,執(zhí)行者與音樂均為工具。
其四,典型的功用關系發(fā)生于宣傳、教育和科學應用領域。在被使役中,音樂或是包裝、運載的工具,或是(非審美的)消費物的替代品。因此,作為依附于功利目的的被間接需要的音樂,無論在自身建構上或是在活性存在的方式上,都受制于功利目的,而不嚴格遵循藝術規(guī)則。純粹藝術品被利用者,則在自身建構上是藝術的,而在存在方式上是非藝術的。作為特殊情形的專業(yè)音樂教育,是以音樂經典作為教育的參照系的。而參照系是特殊工具。其他功利關系還有出于功利目的的創(chuàng)作,或人們出于認識這一特殊功利與音樂的接觸。
其五,功利關系可能與審美關系或創(chuàng)生關系交織在一起。這是功利場主體的非單一性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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