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解釋學(Hermeneutik)或稱釋義學運用到藝術(shù)分析或作品解釋上來,非自今日始。但是到德國伽達默爾,則早已完成了原有意義上的解釋學(作為認識論、方法論的解釋學)向本體論意義上的哲學解釋學的轉(zhuǎn)折,就是說,我們這里所說的解釋學美學并非一種人文科學方法或作品分析闡釋技巧。正是由于對這一點的誤解或忽視,我國有學者在介紹解釋學時,乃至于說我們沒有必要引進藝術(shù)解釋學,而主張改進和豐富我們的作品分析論。他們所理解的解釋學,不過是一種分析或闡釋的技巧,這是完全錯誤的,因為那種以詮詁、疏釋文本為目的的解釋學(如西方古代對宗教典籍的語詞、文句、內(nèi)容進行解釋的解釋學以及類乎此的我國古代訓詁疏詮的學科)早已被后來的人們改造成了新的解釋學。我們不妨結(jié)合本文題旨,聯(lián)系狄爾泰、海德格爾的解釋學思想,然后直抵哲學解釋學的開啟者H.G.伽達默爾,以期推進音樂與現(xiàn)實的關(guān)系的思考。
釋義學之父威廉狄爾泰(w.C.L.Dihheyl833--1911,德國哲學家)認為,一切生命和經(jīng)驗的表達形式如建筑、法律、文獻、樂曲、行為、事件等都是有待解釋的文本,而作為人的生命表達式之一的藝術(shù)(這里指音樂),狄爾泰把它劃在他的三種生命表達式中經(jīng)驗表達式一欄中(另二種是理性陳述如概念、判斷、邏輯,公開行為如基于背景條件的行為、目的和方法)。說它包含的實際意義要大于作者所認識到的意義。真正的藝術(shù)作品、哲學、宗教或文學創(chuàng)造出來后,這些東西就獨立于研究者而存在著,藝術(shù)作品在持久的材料中固定了,解釋者因而可以始終回到它們,以消除主觀因素。在物態(tài)中固定的作品,同時也就與產(chǎn)生它的時代失去了聯(lián)系,它體現(xiàn)的“持久真理”便愈顯而易見,狄爾泰以為,只要適當使用釋義方法,客觀解釋藝術(shù)作品是可能的。顯然,狄爾泰時期的藝術(shù)解釋學還更多地是一種方法論,并且實際上還沒有認識到主觀因素的不可消除性以及這種因素的積極意義。這與馬丁海德格爾和伽達默爾的解釋學頗異其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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